第(1/3)页 次日清晨,贡院铜锣如约而响。 第二场,《大明律与刑名断案》,开考。 经历过第一场算学折磨的举子们,此刻看考卷的眼神已经带上了敬畏。 有人手指发抖,有人嘴唇发青,还有人好似才回过神来,把算盘塞回考篮。 张闻道平复心情,缓缓翻开考卷。 【第一题:乡民甲,雇乙耕田,工钱岁末结。乙酒后盗甲耕牛一头,鬻于邻县丙。甲觉而追之,丙拒,甲持械伤丙额,血流仆地,旋起无事。次日,甲以‘盗牛’诉于县;丙以‘殴伤’诉于县。】 【问:一,乙当依《大明律》何条论罪?二,丙是否犯‘知情买卖’之罪?牛当给何人?三,甲殴丙至额伤,是否适用‘斗殴律’?请拟判词。】 即便是做足了心理准备,张闻道还是忍不住眼角抽搐,他闭上眼,强迫自己开始回想《大明律》的条文。 片刻后,他提笔蘸墨。 “拟断曰:乙受雇于甲,乃盗主家耕牛鬻卖。耕牛关乎农本,依《大明律·贼盗》,盗马牛畜产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” “丙不知情买牛,非‘知情买卖’,不坐罪。然牛乃赃物,当追还失主甲,丙之损失令乙赔偿。” 写到第三问,张闻道停顿了一下。 甲打伤了丙,按常理该以斗殴论,但甲是在追讨自己的牛。若县令只照死条文判,岂不是让盗牛者得利,让失主寒心? 张闻道咬住舌尖,继续写下去: “甲追赃遇拒,伤人非蓄意斗殴。依律可援引‘夜无故入人家’或‘抢夺’之拒捕减等条例。丙伤轻微,甲免徒刑,笞四十,并赔药资。” 判词写完,张闻道长舒一口气,虽然不知是否正确,但事已至此,写就完了。 他看向第二题。 【第二题:某妇诉同村张三夜入其舍,强逼失节。张三辩称二人私通,因事后未给银钱,妇怒而反咬诬告。县令当如何查证人证、物证与伤痕?若坐实构陷,依律如何反坐?】 “啪!”隔壁号舍传来笔杆折断的声音,“有辱斯文!有辱斯文啊!” 一个老举子颤抖着声音在号舍里痛哭流涕,“我等读的是圣贤书,怎能去勘验妇人清白?此等淫秽之题,简直是脏了贡院的地!” 第(1/3)页